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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申请,建议收藏

更新时间:2024-05-1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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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申请,

第五条 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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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申请,

第六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发生前款规定需备案或者报告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第八十二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除分红、项目退
出后减资、投资者减少认缴出资、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外,
封闭运作期间不得办理退出    

    百零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申请,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设置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法律对它进行调整的目的就是恢复当事人之间平等的地位,为当事人之间平等地协商打下基础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在境内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申请,
    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七十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分红、项目退
出后减资、投资者减少认缴出资、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外,
封闭运作期间不得办理退出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达到规定标
准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运营资金、从业人员、合
规风控、风险计提、信息报送等要求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申请,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东和相关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风险防范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百一十四条 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证监会批准,并依法公告:

(一)变更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设立从事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

(四)公司合并、分立;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申请,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
设置独立负责合规风控的人员,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抗
风险能力和符合投资策略要求的实缴规模,且货币出
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其中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500 万元,并在备
案完成后的 6 个月内达到 1000 万元的实缴规模,不动产私募
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三)母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5000 0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办法》的登记要求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申请,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以非自有资金出资;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4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临时基金管理人自动作为新基金管理人候选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Zui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不符合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六十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
开展单一项目投资的私募基金不得向原投资者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扩募
    百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证监会规定形式的分支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从事相关业务
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
定,评估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
担能力投资私募基金,按照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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